2026-03-27 10:33:35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近日,大疆创新以专利权属纠纷为由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影石创新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已受理此案。一时间,这场发生在深圳两大硬科技龙头之间的纠纷迅速发酵,成为消费电子与影像行业的关注焦点。据悉,该案系大疆首次在国内发起职务发明权属诉讼,多名前大疆研发人员卷入争议。
撇开个案,如何平衡科创行业人才流动与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事实上已成为近年来产业发展与司法实践面临的共同考题——在技术迭代加速、赛道跨界融合、核心人才争夺白热化的当下,如何区分离职员工的个人经验与原单位职务成果?如何界定“挖角创新”与合法研发的边界?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从立法本意看,职务发明制度旨在保护企业长期研发投入与技术积累,防止核心技术随人员流动被不当转移。而离职1年内的时间限定、本职工作关联的范围界定、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判断,共同构成权属认定的完整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制度与商业秘密侵权有时存在相互交织的情况。职务发明所涉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前,通常属于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受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将本应归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擅自以个人或第三方名义申请专利、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不仅侵犯了单位对职务发明的权属权益,同时也构成对单位技术秘密的不当获取、披露与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不过,职务发明需严格认定发明人本职工作与技术成果的关联性,而商业秘密保护则聚焦于未公开技术信息的非法获取与使用,二者存在关联但司法认定标准各异。
例如,在此前轰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吉利与威马的诉讼纠纷中,针对专利权权属纠纷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法院分别作出了相应裁判。
2024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起典型案例。其中,发布的“电动车”领域专利权属系列案显示,2016年前后,吉利下属公司近40名技术人员先后跳槽至威马,威马申请了二十余件专利,吉利为此提起了一系列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诉讼。一审法院将其中18件专利判归吉利所有,在9件案件中驳回了吉利的专利权属主张。吉利、威马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认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车企自身、上下游产品及技术提供方的大量技术人员分工协作,方能完成。发明人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并将其用之于诉争专利申请的,亦应视为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发明人自原单位离职1年内作出的上述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故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利专利权属主张的9件案件,均作出改判,确认吉利对相关诉争专利享有专利权。
而在由此次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另一起技术秘密纠纷诉讼中,一审法院认定,威马侵害了吉利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马赔偿吉利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威马不仅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还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的行为,威马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吉利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判令威马连带赔偿吉利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余元。
上述案件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发明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工作任务“相关性”的认定标准,保护了原单位对技术研发的长期投入及技术积累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兼顾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与保障人才合法流动,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与之相对,司法实践亦认可合法的非职务发明空间。例如,在新材科技诉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因新材科技无法证明涉案专利属于员工本职任务或提供了实质性物质技术条件,一审法院驳回了新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并非因新材公司向宋军礼交付工作任务而肇始,在研发过程中新材公司亦未向宋军礼提供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涉案专利属于宋军礼在本职工作和单位交付的任务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新材公司对于涉案专利研发未投入人力物力、未储备相关技术资料、亦未预料其产生,发明人自身的智力劳动对于发明创造起到了决定作用。故应当认定涉案专利归属发明人宋军礼所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科技创新蓬勃发展的当下,专利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壁垒。企业对职务发明权属的保护力度显著提升,拿起法律武器遏制“挖人式创新”“技术平移布局”等不当行为,以维护长期研发投入应有的回报。与此同时,人才流动的合规成本显著上升,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成果归属、保密义务等规范,已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演变为行业普遍共识,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入职尽调、研发过程留痕、专利全流程审核等机制。
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源于自主研发与持续投入,专利布局规范化建设刻不容缓。企业应建立全流程研发管理体系,留存研发证据,完善竞业与保密协议,规范专利申请与发明人信息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与监管层面也可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形成人才流动与技术保护的自律规则,减少行业恶性竞争。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科技相关企业现存超1459.9万家,64.1%的企业成立于5年内,主要分布在广东、江苏、浙江、北京、山东等地。庞大且年轻的市场主体,既彰显了行业创新活力,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规与人才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科技创新既需要人才活力持续涌流,也需要知识产权刚性保护。唯有市场主体在规则框架下开展公平竞争,才能真正平衡人才价值实现与企业投入保障,让创新回归技术本身。
责编:王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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