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1 20:43:31
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更是乡村振兴的坚实保障。近日,一起涉农涉企合同纠纷被成功化解,既以法律刚性守住契约精神底线,又以司法温情化解市场主体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乡村产业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该案中,某农牧发展公司与石家庄某农牧公司签订幼鸡孵化订购合同,约定由石家庄某农牧公司为某农牧发展公司定向孵化一批幼鸡。石家庄某农牧公司按约完成孵化工作并准备交付时,该农牧发展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突然单方取消订单,导致已孵化的幼鸡无法及时处置,石家庄某农牧公司蒙受饲料、人工、场地等多项直接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研判案情:一方面,该农牧发展公司临时毁约违背"有约必守"的市场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农牧公司作为乡村养殖经营主体,当前确实面临经营困境,其取消订单的原因系客户临时取消订单,若简单判决全额赔偿,可能加剧其经营压力,甚至影响地方养殖产业生态。
秉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既向该农牧发展公司释明《民法典》中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明确单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树立契约意识,也充分倾听该农牧公司的实际困难。考虑到石家庄某农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低价出售了案涉幼鸡产生了损失,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利益平衡,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农牧发展公司一次性补偿石家庄某农牧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这场纠纷的化解,既让违约方承担了相应责任,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公司经营继续恶化的局面,为双方保留了未来合作的可能,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乡村振兴离不开产业兴旺,而产业发展的核心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法官办案中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服务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构建“涉农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对各类乡村产业合同纠纷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通过“法理+情理”的双重引导,既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履约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又注重灵活化解矛盾,避免简单机械办案对乡村产业造成冲击,让司法服务既守得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又暖得了市场主体的心。(蒋青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