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5 20:45:10
因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事宜,在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转而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近日,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被成功调解,该案中法院既保障了保险企业的合法债权,也教育了违法驾驶人,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件由法院受理后,因通过常规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黄某某,法庭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相应的应诉文书。开庭当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准时到庭。就在等待被告黄某某到庭,并准备在其缺席情况下进行审理时,承办法官出于严谨负责的态度,决定在开庭前最后尝试拨打一次黄某某的电话号码。令人意外的是,这次电话竟然接通了!电话那头,黄某某的声音有些迟疑和紧张,法官首先向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其涉及诉讼案件今日开庭。黄某某在电话中承认已收到相关诉讼信息,并表达了愿意配合法院处理纠纷、进行调解的意向。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黄某某有调解意愿,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一方面向黄某某阐明其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基于社会责任先行垫付了巨额赔款,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积极赔偿;另一方面也与原告进行沟通,告知目前黄某某愿意调解,显示出一定的履行意愿。如果能够通过调解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比如分期支付,既能让其有能力履行,也能让公司的债权得到逐步实现,避免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实现双赢。
经过承办法官近一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反复协调,双方的距离逐渐拉近。黄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表示深深悔恨,承认错误,并恳请保险公司能给予一定的宽限。保险公司代理人也考虑到判决执行的实际难度和黄某某当下的履行意愿,最终同意在还款期限上作出适当让步。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黄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赔偿款180000元,并明确了具体支付期限和金额。调解协议内容通过电话向黄某某宣读,黄某某也通过线上的方式签字确认。
在案件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对黄某某进行了警示教育:“这次调解给了你一个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机会。这180000元的追偿款,就是一次沉重的经济教训。希望你今后能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刻在心里,敬畏法律、尊重生命,切勿再存任何侥幸心理,做一个守法、负责的驾驶人”。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高效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债权,体现了司法对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追责导向,更重要的是通过柔性司法手段,促使侵权人真正认识到错误、主动履行责任,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杨博)